纪律处分
纪律处分
为了维护学生学习、生活的正常秩序,确保学生人身安全,制定制度如下:
(一) 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分
1.纪律处分包括: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、留校察看、开除。
2.打架斗殴、寻衅滋事者,给予开除勒令其退学。
3.受过三次严重警告者,给予开除勒令其退学。
4.受过两次记过处分者,给予开除勒令其退学。
(二) 违纪行为处分的决定和程序
1.处分决定的批准权限和报批程序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处分、留校察看、开除处分,由学院学生管理部门决定;给予开除处分,由学院院务会审核批准。
2.违纪处分程序
(1) 给予学生违纪处分时,由班主任填报《学生违纪处分呈批表》一式两份,并附有违纪的事实经过和违纪学生的书面检查材料。
(2) 对学生进行违纪处分应出具处分决定书,在处分决定书公布前,由被处分人所在班班主任将处分决定书告知被处分学生。
(3) 处分决定书在 SQA-HND 公告栏内公布。
(6) 违纪学生的处分通知由班主任告知学生家长。
留校察看以 3 个月为限。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,由学院负责考察,留校察看期间无违纪表现者,可按期解除察看期;有明显进步表现者,可提前解除察看期;经教育不改或留校察看期间在违纪者,给予开除处分勒令其退学。
被开除及退学的学生, 在处分决定送达后十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。逾期不办的,由学院指定人员代为办理并记录在案。其善后问题,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。